3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底,將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由月銷售額10萬元提高到15萬元。
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制發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號,以下簡稱“11號公告”),明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超過15萬元、是否享受免稅政策。營改增時,為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對一些無法憑發票抵扣進項的行業,為解決其重復征稅問題,延續了原營業稅差額征稅規定,即納稅人可以以扣除規定項目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差額征稅項目在財稅〔2016〕36號等文件中進行了明確。請大家注意,相關政策文件的表述中,直接定義差額后的余額即為“銷售額”。
舉例說明,某小型旅游服務公司為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選擇適用差額征稅政策。8月取得全部收入為60萬元,但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住宿、餐飲、門票等收入為50萬元。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相關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該納稅人8月銷售額為10萬元(=60-50),低于月銷售額15萬的標準,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