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回質保金是否需要交納增值稅呢?
答: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質保金”,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質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7〕138號)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甲方,一般指房地產企業)與承包人(乙方,一般指施工企業)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承包人被扣留的質保金是否能夠收回,具備一定的不確定性。
因此,未收回質保金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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