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商品盤虧進項稅轉出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實施細則對需要轉出進項稅的非正常損失作出了限制性解釋,僅列舉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三種情形.
《安徽省國家局稅務局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規定,納稅人因庫存商品已過保質期、商品滯銷或被淘汰等原因,將庫存貨物報廢或低價銷售處理的,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國家局稅務總局網站關于"因地震發生的原材料損失是否屬于非正常損失"答疑中指出,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不屬《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范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可見,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盤虧,不需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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