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有哪些?
《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將外購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用于非應稅項目、用于免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以及遭受非正常損失的,其進項稅額都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用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不是以是否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為界限的,納稅人對建筑物進行修繕、裝飾等支出,即使不應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其支出中的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也屬于稅法規定的用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同樣,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即使不在"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或"盈余公積"科目中核算,其進項稅額,也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非正常損失.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一般都已在以前的納稅期作了抵扣.發生損失后,一般很難核實所損失的貨物是在過去何時購進的.
3、用于免稅項目、非應稅項目.用于免稅項目、非應稅項目的貨物或應稅稅勞務,其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在一般情況下,可以按企業的實際購進價格或結轉的實際成本計算.其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的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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