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租賃房屋的違約金可以開專票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某企業將房屋租賃給A公司,未到期因故某企業將房屋收回,某企業應付A公司違約金20萬,對A公司收取的違約金20萬,在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及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及營業稅.同時不屬于發票管理范圍,收取違約金方不需要開具發票,開具收款收據即可,但按規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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