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要如何繳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向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的收益,若屬于保本投資收益,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若屬于非保本的投資收益,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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