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開具是否確認收入?
不一定,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銷售商品如果提前開具發票,開具發票的當天即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但企業所得稅上要求銷售商品時需同時滿足國稅函規定的條件,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因此,貴公司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先開具發票,雖然商品未發出,但按規定要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處理上不需要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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