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滿足什么條件可以作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該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開錯后,尚未收回發票的抵扣聯和發票聯不可以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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