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建筑企業營改增后不能抵扣進項稅金的幾種特殊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沒有供應商開具銷售清單的開具"材料一批"、匯總運輸發票、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票.
國稅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因此,沒有供應商開具銷售清單的開具"材料一批"、匯總運輸發票、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票,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金.
(二)獲得按照簡易征收辦法的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3、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建筑企業購買的沙、石料,如果是從按照簡易征收辦法的供應商采購的,則建筑企業只能獲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則不能抵扣進項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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