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報關手續可否于出貨時確認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法規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后,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同時在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在年度終了3個月內,須對上年度的出口退稅情況進行全面清算,并將清算結果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對企業的清算報告進行審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補足.企業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企業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稅申請.
貴公司對于出口產品收入的確認,不應當在內部轉移出貨后立即確認收入,而應遵循上述條例及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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