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開具紅字普通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符合以上條件的均可開具紅字普通發票.
1、銷貨方未作帳務處理,購貨方退回原發票.
銷貨方將收回的發票粘附在存根聯后面依次注明"作廢",屬于銷售折讓的,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新開具銷售發票給購貨方,不得開具紅字發票.
2、銷貨方已作帳務處理,購貨方退回原發票.
銷貨方開具藍字退貨進倉單(屬于貨物折讓退回不需要開具進倉單,下同),同時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以紅字發票記帳聯作為抵減當期的銷售收入,將收回的發票粘附在紅字發票的存根聯上,紅字發票的存根聯以及其余聯次不得撕下.屬于銷售折讓的,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新開具銷售發票給購貨方.
3、銷貨方未作帳務處理,購貨方已作帳務處理,不能退回原發票.
銷貨方必須取得購貨方的有效證明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填制藍字退貨進倉單.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將紅字發票的發票聯交回購貨方,作為抵減當期的銷售支出,紅字發票記帳聯作為抵減當期的銷售收入,其余聯次不得撕下.屬于銷售折讓的,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新開具銷售發票給購貨方.
《票據法》第二十條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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