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費不合規發票是否需要調整?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因此,不合規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也就意味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因此,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必須取得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納稅調增額應包括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發生額40%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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