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遇到哪些情形屬于取得不合規發票呢?
(一)沒有取得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筆者認為,此規定可以成為稅務機關日常征管、納稅評估和稽查的政策依據.
(二)取得抬頭不全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三)取得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國稅發文件規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項時,應如實填開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付款方不得要求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對于應買方要求變更所購商品名稱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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