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領購發票是否預繳增值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規定,輔導期納稅人1各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2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和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時,納稅人應提供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提供的專用發票記賬聯計算應預繳的增值稅.輔導期納稅人按第九條規定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后預繳增值稅仍有余額的,可抵減下期再次領購專用發票時應當預繳的增值稅.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有余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的*9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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