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否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免征增值稅企業如果有增值稅應稅項目,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免征增值稅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 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未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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