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加油卡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
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征收增值稅.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可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后,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記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算油款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根據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公司可以憑卡加油后,向售卡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裝稅控加油機,應按照稅控加油機所記錄的數據確定計稅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對未全部安裝稅控加油機(包括未安裝)或稅控加油機運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其嚴格執行臺帳制度,并按月報送《成品油購銷存數量明細表》.按月對其成品油庫存數量進行盤點,定期聯合有關執法部門對其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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