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名稱變更前領購的發票還能不能使用?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 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因此,名稱變更前領購的發票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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