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作廢條件的發票如何處理?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作廢發票的行為屬不符合作廢條件,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處罰.同時應在所屬期內就實際情況寫一份詳細的書面說明,并將所開具的發票一同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手工錄入,將主管稅務機關導出的發票數據帶回企業導入電子申報系統,即可進行正常的申報納稅.在核銷發票出現異常時,再將該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解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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