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現金的能否開專票?
收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現金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建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盡量采取轉賬結算方式,避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嫌疑和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現金使用請遵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2號)執行雖然沒有對增值稅發票上的銀行賬戶提出要求,但在實際操作中,增值稅專用發 票上的銀行賬戶必須是實際發生購銷業務的雙方、也就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貨方和購貨方的銀行賬戶,與實際收取貨款或支付貨款的銀行賬戶一一對應(實際收取或支付貨款,肯定不能是第三方的開戶銀行賬戶或個人賬戶、銀行賬號錯誤):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 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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