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計算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增值稅的管理,便于納稅人正確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此辦法.
計稅依據的確定
1.產品銷售收入.包括銷售應納增值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取得的收入,以及隨同產品銷售,從購貨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價外收入.對產品銷售中發生的銷貨折讓和折扣,如與價款在同一張發貨票上單獨注明的,可作為產品銷售收入抵減項目處理.
企業銷售帶包裝的應稅產品,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在財務上如何處理,也不分是自制的還是外購的,均應并入產品銷售收入.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單獨收取押金的(除水泥紙袋押金外),凡是在規定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并入產品銷售收入.
2.其他業務收入.包括企業除產品銷售以外的應納增值稅其他銷售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如材料銷售收入;廢品、下腳料銷售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等等.
3.納稅人將自制應稅產品用于本企業連續生產非增值稅產品,或用于本企業基本建設、專項工程、生活福利設施等非生產項目的,無論是商品產品還是非商品產品,均應視同銷售,按照納稅人生產銷售的同類產品市場價格計算銷售收入;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的,按以下公式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生產成本+利潤-生產成本中準予扣除項目的稅金)÷(1-增值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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