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產品發票能報銷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二十二條規定,如果取得的旅游景點的門票是符合法規并且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發票,可以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二十二條不符合法規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但問題是:大部分企業取得的旅游景點有"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門票都沒有蓋發票專用章,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規定: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沒有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為不合格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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