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條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
……
3. 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一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4. 銷方開戶銀行及賬號欄內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5. 備注欄內注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其他項目按照專用發票填開的有關規定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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