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航空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8號)規定:“第十七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分支機構納稅情況進行檢查。
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申報不實的,就地按適用稅率全額補征增值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檢查情況及結果發函通知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若發現實行匯總納稅的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申報不實的,如何補征增值稅?】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幫助,如果想了解學習更多會計實操、稅收實務問題,可以關注“中國會計網”公眾號,進入會計實務交流群,免費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