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可不可以開內容為"服務費"的發票?
可以.
首先,律師收了律師服務費,應當及時出具發票.如果給了錢,不給發票,這不是不合理的說法,而是嚴重違規.
另根據法律規定: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此外,私下收費是違法的,可以向當地律師協會或司法局反映投訴.數額嚴重的,構成犯罪之嫌.
因為律師事務所是營業稅的納稅主體,律師受托代理的案子應當遵循國家的發票管理辦法開具由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否則,就是涉稅違法行為.
除了向律師協會、司法局投訴以外,還可以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了投訴,由稅務機關進行協調或處理.當然,還可以繼續向代理律師提出提供合法有效發票的要求,因為你索要發票的要求是正當合理的,并且你的這一要求是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此外,《律師法》第四十條還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3,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律師事務所可不可以開內容為"服務費"的發票】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幫助,如果想了解學習更多會計實操、稅收實務問題,可以關注“中國會計網”公眾號,進入會計實務交流群,免費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