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發票的開具管理?
(一)收購發票僅限于收購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時開具.
(二)納稅人開具收購發票時,應按規定時限、號碼順序逐筆開具,準確記錄出售人的姓名、詳細地址,同時在備注欄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不得按多個出售人或多筆收購業務匯總開具.收購貨物的過磅單、入庫單、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收付款憑證等原始憑證應按規定妥善保管,并與收購發票內容對應.
(三)收購發票僅限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使用.跨縣(市、區)收購農產品的,可向銷售方索取普通發票,或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后,向收購地國稅機關申請領購收購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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