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是否可以代替發票作記賬憑證?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辦法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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