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進項稅額轉出金額應小于零對嗎?
業務招待費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可以抵扣,必須進項稅額轉出.
"進項稅額轉出"做負數金額或紅字金額的,只有兩種情形,
一是出口企業收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和《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核銷證明》后,按證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稅額抵減額"用紅字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同時,以紅字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二是生產企業發生國外運費、保險、傭金費用支付時,按出口貨物征退稅率之差分攤計算,并沖減"不得抵扣稅額".用紅字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同時,以紅字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