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發票如何開具?
《建筑業發票》應使用計算機開具.
凡按規定確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筑業勞務發生地開具《建筑業發票》;凡按規定確定為代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筑業勞務發生地,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建筑業發票》.代開發票時先征稅后開票,稅務機關按月匯總,如該納稅人未達到起征點可申請辦理退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規定:第十四條增值納稅地點: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建筑業發票至少應該在勞務發生地所在縣以內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不能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其他縣或市以上稅務機關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