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銷售及安裝調試費如何開發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65號)規定: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規定:二、建筑業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一)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
(二)安裝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
依據上述規定,設備安裝和土建勞務屬于建筑業應稅行為,應該開具建安業發票,設備銷售開具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