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住宅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規定:
個人將房屋產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免繳土地增值稅;通過法定繼承方式轉讓房屋產權的,免繳土地增值稅;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繳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5〕6號)規定:
個人擁有的房地產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收回的,免繳土地增值稅;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個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而取得收入的,免繳土地增值稅;對個人轉讓自有住房,凡居住滿5年或5年以上的,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批準,免繳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3年,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1999〕210號)規定:
自1999年8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普通住宅”的認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制定并對社會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的標準執行。即,“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定:
“三、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