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抵扣的特殊規定都有哪些?
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發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均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無論該進項稅是否屬于上述"不可抵扣的一般規定"中所列舉的情形.
若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因此,只要納稅人取得的可抵扣憑證未用于上述用途,均可正常計算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