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其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6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8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9月銷售額為零,10月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8月-10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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