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以個人名字為抬頭的發票這類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一、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個人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如果員工個人消費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而由公司承擔的,不能稅前扣除.具體可參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
(一)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三)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
(四)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二、與企業取得應稅收入相關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個人發生的部分消費支出,雖然取得的是以其個人名稱為抬頭的發票,但一般同時符合以下2個條件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取得發票抬頭為員工個人,是由客觀原因決定的,某些支出,發票抬頭只能開員工個人而無法開具給企業.
2、相關的支出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引起的,應該由企業負擔.即根據收入相關性原則,從根源和性質上來說個人費用是為企業取得收入發生的必要的支出,應由公司承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規定,支出稅前扣除的相關性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對相關性的具體判斷一般是從支出發生的根源和性質方面進行分析,而不是看費用支出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