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不得抵扣的規定及原理分析?
1、進項稅不得抵扣的規定
增值稅條例第10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22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2、進項稅不得抵扣的原理分析
增值稅的計算方法是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即: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這實際是意味著,有銷項稅與之匹配的進項稅,才可以抵扣,沒有銷項稅對應的進項稅,不能抵扣.增值稅條例不得抵扣進項稅的諸種情況,就體現了這個原則,上述規定的項目,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沒有對應的銷項稅.
3、進項稅額轉出
由于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在發生非正常損失等不得抵扣項目時,可能已經抵扣稅款了.所以,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27條規定,應該將已經抵扣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也就是常說的進項稅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