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會費收入屬于增值稅納稅范圍嗎?
社會團體,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并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非營利法人。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會費。
《關于對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63號):
一、社會團體按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是非應稅收入,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二、社會團體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規、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款額。 三、本通知所稱的社會團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民間群眾社會組織。 四、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的黨費、會費,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根據以上規定,社會團體會費收入屬于非稅收入,不交納營業稅,當然也不屬于增值稅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