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開個人沒有稅號如何處理?
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給個人的確實可以不填稅號,如果要填,就是其身份證號碼或有效證件(護照等)號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但在實務中有幾種不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的幾種情況.
1. 購買方是個人的.16號公告明確,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因此,16號公告不適用于給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形.
2. 購買方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
3. 購買方是國外客戶.國外客戶沒有納稅人識別號信息,不適用于16號公告的規定.
4. 卷式增值稅發票及手工發票.卷式增值稅發票及手工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不適用于16號公告的規定.增值稅普通發票只要是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均應按16號公告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