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免征增值稅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收入不超過10萬元,或者按季納稅的季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免征增值稅.這是對小微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但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不享受這個優惠政策的,即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或者通過稅局代 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去稅局代開專票預繳的稅款,也是必須繳納的,不能退還或者抵頂稅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