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計稅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如果企業既有一般計稅項目,又有簡易計稅項目,比如購進辦公用品無法劃分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那么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綜上所述,如果是既用于簡易計稅,也用于一般計稅項目,那么購進該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或租入的固定資產、不動產的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不存在不能抵扣和按比例劃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