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開具的常見錯誤以及蓋章問題?
購買方信息錯誤
購買方名稱輸入不規范,例如將"某某有限公司"誤寫成"某某公司";未按規定填寫稅號等.
規范操作
應向購買方索要完整、規范的名稱及稅號,逐字逐項核對,以下情況可暫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1)對于使用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業,如電商、成品油經銷商等,可暫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企業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2)購買方為國外客戶而開具的出口發票;
(3)購買方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性單位而開具的發票;
(4)購買方為個人消費者或個體工商戶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5)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發票(手工票等).
政策依據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貨物或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錯誤
未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按照客戶要求將"餐飲服務"開成"會議費"以便報銷;未按規定填開正確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將"珠寶首飾*黃金項鏈"開成"鋼材*黃金項鏈"等.
規范操作
按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嚴格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政策依據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