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如何確定?
1、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其中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當收到預收款時,建筑企業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而房地產企業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當建筑企業在施工過程中以及房地產企業在開發過程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①建筑企業提供了建筑勞務,房地產企業發生轉讓開發產品的行為;
②建筑施工企業和房地產企業收到了款項;
③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