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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政發[2016]61號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意見的實施意見

2022-06-09 13:42     來源:中國會計網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意見的實施意見

藏政發〔2016〕61號     2016-06-20

  就業事關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大局,創業是擴大就業、緩解就業壓力的有效途徑。自治區黨委、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就業創業工作,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大力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創業扶持政策,就業規模不斷擴大,創業形勢逐步趨好。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我區就業總量壓力大、結構性就業矛盾突出、高校畢業生市場就業率偏低、貧困人口轉移就業任務重等問題和困難依然比較突出,支持創業政策配套體系不夠完善。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精神,結合我區就業創業形勢,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穩定就業崗位,擴大就業規模

  (一)將促進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目標。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務,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目標,結合我區“十三五”規劃編制和參與國家“一帶一路”建設的契機,建立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帶動就業評估機制,將城鎮新增就業、城鎮登記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重要指標,發揮政府投資和重大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積極構建多元化、多層次的產業結構體系,既要注重發展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又要大力支持發展農牧產品加工型、社區服務型、建筑勞務型等勞動密集型產業,努力提高經濟增長的就業含量,實現發展產業與促進就業相互協調。

  (二)積極開發就業崗位。依托新型城鎮化開發就業崗位。積極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合理擴大城鎮勞動力比例,支持有條件的農牧民市民化,幫助城鄉勞動者實現就業。依托產業發展開發就業崗位,推進農業現代化,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培養培育新型職業農牧民,鼓勵有文化、有技術的各類城鄉勞動者根據市場需求到農牧區就業創業積極挖掘第二產業就業潛力,支持各類企業轉型升級、擴大規模、吸納就業,大力發展旅游業、服務業等第三產業,提高第三產業就業比重。依托項目建設開發就業崗位,在安排國家、自治區和援藏重點投資項目時,在保證項目質量與進度的前提下,鼓勵當地勞動力和貧困人口參與自身能夠承擔的建設內容。

  (三)發揮小微企業就業主渠道作用。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于簡政放權的安排部署和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用好用活用足中央賦予西藏的一系列特殊優惠政策,扶持小微企業加快發展、成長壯大,擴大小微企業勞動用工需求。鼓勵小微企業依托注冊地人力資源優勢,增加吸納本地城鄉勞動者就業數量。發揮小微企業適宜多層次人員就業的優勢,加大引導扶持,鼓勵不同層次人員通過雙向選擇進入就業市場。

  (四)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預防失業的作用。從2015年3月1日起,全區失業保險費率由3%降至2%,其中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1.5%,個人繳費比例為0.5%,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穩定就業崗位。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失業保險基金可用于職業培訓補貼(包括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基金和貸款貼息等支出。對于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連續2年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當年不裁員或裁員率低于西藏自治區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企業,可按照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補貼可用于開展職工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職工生活補助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對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創業的失業人員,可以將其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放作為創業扶持資金,支持其自主創業。

  (五)著力穩定就業崗位。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對符合產業政策、合法經營、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當生產經營出現暫時性困難、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時可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緩繳申請,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屬實后,下達緩繳通知,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以確保就業局勢的總體穩定。充分發揮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作用,依法規范勞動合同內容,切實提高中小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和履行質量,以穩定就業崗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六)大力推進就業援藏工作。推動援藏省市和援藏企業將就業援藏納入援藏工作規劃和年度目標任務,地(市)、縣(區)政府部門要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建立勞務輸出對接工作機制,完善就業政策,引導各族群眾轉變就業觀念,鼓勵和支持區內城鄉勞動者到內地務工經商和穩定就業。推動援藏省市和援藏企業建立西藏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見習培訓機制,落實更多、更適合西藏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崗位。鼓勵符合項目建設條件和要求的當地企業、勞動力,參與對口援建和中央企業在藏項目建設。

  二、鼓勵自主創業,積極帶動就業

  (七)營造寬松便捷的創業準入環境。深化商事制度便利化改革,進一步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全面推進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力爭年內實現“一照一號”,簡化企業注冊住所登記手續,允許“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鼓勵工商業、服務業和電子商務領域等各類創業者就業創業。

  (八)加快創業實訓平臺建設。積極推進創業園(孵化基地)建設,充分發揮我區現有國家級、自治區級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眾創空間、創新創業平臺等支持創業的作用。將自治區級創業園建設統籌納入自治區“十三五”項目規劃,力爭在“十三五”期間,建成3所以上自治區級創業園,為入園創業企業提供經營場所、項目評估、相關事務代理等便利條件。在條件成熟的區內高等院校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加快推進西藏民族大學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為大學生提供創業培訓、創業指導、項目推介、投融資對接等公益性、開放式的創新創業服務,促成創業成果的轉化。探索創客空間、創新工場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發展市場化、專業化、網絡化的眾創空間。做好“互聯網十”與我區民族手工藝品、藏醫藥、天然水等產業的融合,支持電子商務的發展,實現創新與創業、線上與線下、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綜合服務平臺和發展空間。支持辦好創業實訓平臺,對經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確定的自治區級創業園(孵化基地),按照創業園(孵化基地)吸納創業者戶數,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資金扶持,進駐創業者可享受房租、水電、社保補貼等優惠政策。

  (九)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把有創業愿望且具備一定創業能力的各類人員作為創業扶持對象,貸款最高額度統一調整為10萬元。對勞動密集型企業吸納符合條件人員給予貸款支持,貸款額度按照吸納人數可以累加,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鼓勵具備資質的擔保機構和商業銀行,為符合貸款條件的我區各類創業者,提供貸款支持。創業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十)加大減稅降費力度。實施更加積極的促進就業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將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人員范圍由失業1年以上調整為半年以上。持《就業創業證》的勞動者在我區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以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我區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有《就業創業證》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以每人每年52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創業者創辦的企業符合《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藏政發〔2014〕51號)相關規定的,按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

  (十一)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對創業者舉辦的企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吸納我區戶籍人員達到企業員工30%以上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可按規定申請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按照創業者為本人和所享受扶持政策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單位繳費之和計算,其中第一年給予100%社會保險補貼,第二年給予50%社會保險補貼,第三年給予30%社會保險補貼。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個人負擔。創業者從事個體經營而未吸納其他人員就業的,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并按個人實際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5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以上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在每季度終了后1個月內,由企業向就業服務機構提交社會保險補貼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花名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證明材料、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材料,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從事個體經營的創業者,向就業服務機構提交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創業證》、社會保險繳費單據憑證等材料,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十二)鼓勵農牧區勞動力創業。發揮資源和產業優勢,積極發展農牧業產業化經營,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做大做強龍頭企業,引導和吸納農牧民就近就地就業創業。加大對農牧民工返鄉創業的支持力度,制定返鄉創業優惠扶持政策,優化返鄉創業登記方式,全面激發其返鄉創業熱情。支持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社、鄉村旅游、農畜產品加工、物流快遞、電子商務等項目,促進農牧區一二三產業融合,使創業成為農牧民工自身就業和吸納就業的有效途徑。依托基層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臺,提供創業培訓、指導和服務,引導農牧民與企業、市場對接,推進農牧民創業富民行動。建立完善農牧民創業融資體系,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抵押擔保方式和貸款管理模式,認真落實扶貧貼息貸款政策,增加扶貧貼息貸款投放,為農牧民和貧困人口就地就近就業和返鄉創業提供貸款支持。進一步完善農牧區支付體系建設,暢通農牧區支付清算渠道,優化農牧民創業金融環境。

  (十三)調動科研人員創業積極性。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創業、離崗創業,對于離崗創業的,經原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原單位應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創業的實際情況,與其簽訂或變更聘用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嚴格人員管理。支持專業技術人員在事業單位和企業的自由流動,做好社會保險接續各項工作。鼓勵科研機構、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采取合作、轉讓、許可和投資等方式,向高校畢業生創設的小微企業優先轉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員創業股權激勵政策,放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的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四)建立創業獎勵扶持制度。繼續落實政府在城鎮規劃建設和整頓市場時,按比例安排創業者經營場地,并在3年內免收場地租金政策。對租賃非政府投資建設場地(攤位)的,自主創業且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創業者,依據稅務發票或相關資金往來收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按每月經營場地租金和水電費的50%予以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創業者自領取《營業執照》后,根據創辦企業吸納就業人數和正常經營時間,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最高不超過5萬元,每年不超過1次的創業獎勵資金,其中吸納就業人數在3人以上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按照正常經營1年及以上且吸納我區戶籍人員達到企業員工人數30%以上的,給予20000元創業獎勵資金;正常經營2年及以上且吸納我區戶籍人員達到企業員工人數40%以上的,給予30000元創業獎勵資金;正常經營3年及以上且吸納我區戶籍人員達到企業員工人數50%以上的,給予50000元創業獎勵資金。對于吸納入數在3人以下(含3人),并達到相應經營時間和吸納我區戶籍人員比例等條件的,按對應獎勵標準的50%兌現。創業者達到上一級創業獎勵標準的,在扣減原獎勵資金后,兌現剩余獎勵資金。

  三、加大工作力度,統籌推進重點群體就業

  (十五)切實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繼續將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作為重中之重,落實好各項扶持政策。準確把握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新形勢,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實好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路費補貼、生活補貼等優惠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政策的倍增效應。大力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深入開展在校創業教育和創業培訓,改革學籍管理制度,實施彈性學制,允許在校生保留學籍休學創新創業。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教育引導,樹立科學的就業觀、擇業觀,鼓勵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繼續落實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的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對到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申報相應職稱時,放寬考試、學歷、論文論著條件。積極發揮機關事業單位考錄吸納我區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作用,不斷推進依法考錄、公平考錄、科學考錄。統籌實施“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計劃”,對“三支一扶”和“西部志愿者計劃”服務期滿人員參加我區高校畢業生公開考錄時,單獨設置招考職位。繼續落實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獎勵政策。實施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依托行業、企業及協會等見習基地,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見習補貼標準提高25%。對申報從事靈活就業的,按規定納入各項社會保險,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繼續做好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設置適合高校畢業生專業特點的基層特定公益性崗位,對到基層特定公益性崗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除享受相關待遇外,每人每月增發一定數額的生活補助金。鼓勵支持更多高校畢業生參軍入伍。

  (十六)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完善就業援助制度,按照《西藏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規范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程序,加強實名制動態管理,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建立就業援助工作長效機制。認真貫徹落實《西藏自治區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建立嚴格的公益性崗位人員準入、退出機制,規范管理使用,加強對在崗人員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機制,做好人員退出后的政策銜接和就業服務,鼓勵其到企業就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充分發揮公益性崗位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托底安置作用。依法大力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加大對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的補貼和獎勵力度,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公示制度,著力推進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和靈活就業。加強城鎮零就業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就業援助,依托街道、社區進一步規范城鎮零就業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審核認定程序,嚴格失業保險金、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領條件,將申領條件與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情況掛鉤,積極組織城鎮零就業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參加就業援助活動,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安置,及時兌現各項扶持政策,建立動態管理、動態援助的長效工作機制,確保有就業需求的城鎮零就業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十七)積極推進農牧民轉移就業。加強農牧民尤其是貧困人口技能培訓,針對不同群體,積極開展實用技術、職業技能、勞動預備制、技能提升和創業培訓,加大培訓資金投入,整合培訓資源,實施培訓機構定點認證,建立補貼資金與學技能、促增收相掛鉤的績效評估機制,提高農牧民創業就業技能。提高轉移就業組織化程度,組織好春風行動、人力資源洽談會、勞務對接、勞務協作、就業推介等專項就業服務活動,打造民族特色勞務品牌,促進農牧民尤其是貧困人口有序和規模化外出就業。規范農牧民施工隊認定管理,完善優惠扶持辦法,做大做強一批農牧民施工隊(企業),組織農牧民承攬或參與項目建設。做好被征地農牧民就業工作,結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定促進被征地農牧民就業的具體措施。

  (十八)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扶持自主擇業軍轉干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落實各項優惠政策,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加強就業指導和服務,搭建就業創業服務平臺。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官、義務兵,要確保崗位落實,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作年限。調整完善促進軍轉干部及隨軍家屬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四、強化工作舉措,認真做好就業創業服務和培訓工作

  (十九)完善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加大城鄉統籌就業工作力度,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和普惠性的就業政策,實現城鄉就業管理制度、就業促進政策和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三統一”,完善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形成市場導向就業機制。

  (二十)完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加強就業與失業登記管理,將《就業失業登記證》調整為《就業創業證》并及時更換,作為勞動者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及就業扶持政策的憑證,滿足勞動者跨地區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需要。提前做好就業預警、預防工作,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緩解就業矛盾,對因突發事件和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困難地區、困難行業,制訂失業調控預案,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局勢的穩定。

  (二十一)加強就業信息化和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建設。加快建設自治區公共就業服務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就業失業登記、就業資金審核、就業培訓和公共招聘等各類業務經辦流程的信息化和精準化管理,逐步實現勞動者求職、崗位招聘、政策享受等信息“一點登錄、全區查詢”的功能,全面提升全區就業信息化建設水平,更好地服務于企業和勞動者。做好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滿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應提供的公共服務需求。

  (二十二)加強就業創業培訓。圍繞市場需求、產業發展需要,創新培訓方式,開展“訂單式”“定向式”培訓,支持企業探索建立新型學徒制培訓,鼓勵企業加強職工在崗技能提升培訓。以有創業要求并具有一定創業條件的高校畢業生、返鄉農牧民工、退役軍人、城鎮殘疾人、貧困人口等為重點,開展創業培訓。通過對口援藏等方式,采取請進來、送出去的形式,加強創業師資建設。對培訓合格并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定額鑒定補貼。

  (二十三)積極發展職業中介服務。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開辦職業介紹機構,加大民辦職業介紹機構扶持力度,職業中介機構組織幫助我區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牧民轉移就業至內地并簽訂半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協議的,按照一定標準給予中介機構一次性職業介紹補貼。

  (二十四)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統一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制度,完善市場運行機制,統籌市場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范發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薦、人員培訓、勞務派遣等人力資源服務,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效率。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建立功能完善、機制健全、運行有序、服務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監管體系,及時糾正歧視、限制及欺詐等影響平等就業的行為,營造公平就業的制度環境。定期組織召開各類招聘會,積極邀請用工緊缺企業開展招聘工作,提升就業組織化程度。

  (二十五)加強就業創業服務。建立由企業家、自主創業成功人士、創業培訓師、科研機構專家、高校教師及財政、人力資源杜會保障、教育、商務、國資、工商、稅務、工商聯、銀行等部門熟悉經濟發展、創業政策的人員組成的創業專家指導隊伍,逐步形成創業服務指導專兼職隊伍,為城鄉創業者提供創業咨詢、項目推介、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創業服務。結合我區優勢產業、特色經濟,廣泛征集投資少、見效快、市場前景好的創業項目,經創業專家指導組論證可行后,建立政府支持、企業和個人開發、市場運作的創業項目資源庫。并通過報刊、網絡、電視等形式,開展創業項目宣傳活動,促進項目與創業者有效對接,提高項目成功轉化度,逐步建立項目開發、征集、論證、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機制。

  五、強化組織保障,確保工作落實

  (二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強化對就業創業工作的領導,成立促進就業創業工作聯系機制,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就業創業工作,把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擺上重要議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協調會議,研究推進就業創業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承擔牽頭職責,做好協調、服務和目標考核工作,各成員單位要加強溝通和銜接,建立通暢的聯系機制,共同推動就業創業工作。

  (二十七)加大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將自治區出臺的相關就業創業促進政策的獎勵、補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進一步規范資金管理,建立優惠政策清單,強化資金預算執行和監督,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和開展績效評價等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十八)建立健全就業創業統計監測體系。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健全就業統計指標,完善統計口徑和統計調查方法,探索建立創業工作統計指標。推進就業統計調查信息化建設,加強勞動力基礎數據調查和統計,強化質量控制,建立人力資源需求預測和就業狀況定期發布制度。

  (二十九)深化宣傳引導。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做好就業創業宣傳和輿論引導,宣傳就業創業政策、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積極引導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增進全社會對創業者的理解和支持,動員全社會共同支持和做好就業創業工作,形成崇尚創業、褒獎成功、寬容失敗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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