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收入需要繳納什么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此作了詳細說明: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所以,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您取得的投資轉讓收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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