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多繳的稅款可否抵繳查補的稅款?
征管法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另外,如果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多繳后,還有第二種辦法,那就是可以抵繳以后的應納稅額.當然這個是納稅人可以選擇的,政策規定如下:
財稅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后仍有余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國稅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應及時辦理退稅或經過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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