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進行對外承包收取管理費的納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實際已構成建安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不再另外繳納稅收.因此應以建筑公司為納稅人,對掛靠業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計征營業稅,管理費不宜重復計稅;如建筑公司只收取管理費,收入不全額入賬,不開具發票,則對收取的管理費按"服務業"稅目征稅.因此對建安企業(被掛靠方)向施工隊(掛靠方)收取管理費,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依5%稅率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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