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費稅前扣除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關于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的規定執行,"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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