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如何納稅?
(1)個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已掛牌新三板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增的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個人取得非上市或未掛牌新三板企業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增的股本,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自行制定計劃在5年內分期繳納.
(3)個人取得非上市或未掛牌新三板企業的其他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增的股本,應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實施轉增的企業應及時代扣代繳.
(4)1名或多名個人投資者以股權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100%股權,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企業股權后轉增股本,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即: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然后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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