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特殊性稅務處理怎么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即企業一系列的資產交易行為除了具有稅收利益以外,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75%)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企業在收購另一家企業的實質經營性資產后,必須在收購后的連續12個月內仍運營該資產,從事該項資產以前的營業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企業重組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重組交易各方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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