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業需繳納環保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環境保護稅法的總體思路是由"費"改"稅",即按照"稅負平移"原則,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的平穩轉移.法律將"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寫入立法宗旨,明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納稅人,確定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為應稅污染物.
在稅收征管方面,環境保護費改稅后,征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環保部門配合,確定了"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監測、信息共享"的稅收征管模式.同時,環境保護稅收入全部作為地方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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