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退稅不退還已繳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財政部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財稅字(1985)第143號)。
——《財政部關于征收教育費附加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6)第120號)
2.生產企業當期免抵的增值稅應計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
3.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產品稅、增值稅,不征收城建稅,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產品稅、增值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財政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財稅字(1985)第69號)
——《財政部關于征收教育費附加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6)第120號)
4.減免“三稅”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對由于減免“三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建稅。
——《財政部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財稅字(1985)第143號)。
——《財政部關于征收教育費附加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6)第120號)
5.“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
6.查補“三稅”應同時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補稅和罰款
企業在被查補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和被處以罰款時,依照規定,稅務機關還會對企業偷漏的城建稅進行補稅和罰款。
——《財政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財稅字(1985)第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