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供熱企業向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8號)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繼續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單位供熱或者兼營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本通知所述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